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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家庭居室装修装饰设计人员队伍,提高家装设计人员水平,充分发挥家装设计人员积极性,促进家装设计水平提高,结合北京市家装设计师队伍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居室装修装饰设计师从业资格标准是为家装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从事家装设计人员设置的专业从业资格标准。
第三条 家庭居室装修装饰设计师从业资格标准定为:高级家装设计师、家装设计师、家装助理设计师、家装设计员。
第四条 家装设计师对所承接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的设计负责。其职责是根据用户的要求,对室内空间、室内建筑物件的装修、室内家具和陈设、室内照明和室内绿化进行技术与艺术的设计,达到既保证安全、满足使用功能,又提供温馨、舒适、符合环保的生活居住空间。
第五条 评审家庭居室装修装饰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的条件是:必须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实际设计工作能力,专业知识和设计水平,应具有相应的专业学历或参加过规定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章 评审标准
第六条 家装设计师必须热爱祖国,遵守国家有关法律,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委员会颁发的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及行业协会制定的文明公约,积极投身于家装设计工作。
第七条 取得家装设计员从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本专业学历。 2、具有中专以上非本专业学历(含高中学历),须通过国家中专以上本专业考试,或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举办的家装设计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3、了解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规定和行业管理制度。 4、能够独立设计小户型的家装工程项目。
第八条 取得助理家装设计师从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学历,在家装设计岗位工作一年以上。 2、具有中专以上本专业学历,在家装设计岗位工作二年以上。 3、具有中专以上非本专业学历(含高中学历),须通过国家中专以上本专业考试,或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举办的家装设计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书。在家装设计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能够独立设计小户型家装工程项目;并能参与完成设计复杂的家装工程项目。 5、初步掌握装修装饰业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6、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技术规定和行业管理制度。
第九条、取得家装设计师从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本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2、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4、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一年以上。 5、具有独立设计比较复杂类型如复式、越层、别墅等住宅装修装饰方案的能力。 6、全面掌握装修装饰业必备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7、熟悉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规定和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
8、承担过下列工作: (1)主持设计过平方米造价在800元以上的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五个以上。 (2)独立设计过平方米造价在1000元以上复式、越层、别墅等住宅装修装饰工程项目三个以上。
9、取得下列成果、奖项之一可作为参考条件: (1)在省市以上刊物发表过有价值的学术论文或设计作品。 (2)曾获得经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认定的论文、设计作品奖项。第十条 取得高级家装设计师从业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六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四年以上。 3、具有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二年以上。 4、取得家装设计师资格后,连续从事本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5、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取得C级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或通过高校外语四级考试。 6、具有主持设计各种类型住宅居室装修装饰方案能力,并有解决设计过程中本专业领域各类关键问题的能力。 7、具有系统坚实的家装设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8、熟练掌握装修装饰业的标准、规范、规程、技术规定和有关的法律、法规、行业管理制度。 9、承担过下列工作: (1)主持设计平方米造价1000元以上的综合家庭居室装修装饰项目五个以上。 (2)独立设计平方米造价1200元以上的别墅、复式住宅、中式四合院项目四个以上。 10、取得下列成果、奖项之一可作为参考条件: (1)公开出版发行由本人撰写的本专业著作。 (2)在省市以上刊物上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设计作品二篇以上。 (3)在全国性专业会议上交流过学术论文。 (4)曾获得经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认定的论文、设计作品奖项。
第三章 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评审考核,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成立北京市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由资深的建筑师、环境艺术师、室内设计师和工程师组成,并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家装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建。
第十三条 家装设计人员申报家装设计从业资格,须经申请人所在单位推荐,出具同意的意见,报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进行评审考核。
第十四条 评审考核内容
1、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按第二章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 2、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考核要求助理家装设计师、家装设计员提交本专业工作体会的文章,要求家装设计师、高级家装设计师提交本专业内容的论文。 3、申请设计师从业资格评审的设计人员在学历资历如有所欠缺,但在设计能力、设计经验等方面的水平突出者,经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同意后亦可参加评审考核。
第十五条 设计人员资格评审和年检工作采用分级管理办法
1、家装计人员从业资格的评审由所在企业按照评审标准进行初评,企业的初评意见和原始评审资料报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复审认定。 2、家装设计人员年检工作由所在企业按照年检条件进行初检,企业的初检意见和检查资料报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复审认定,对入驻家居市场的家装设计人员企业在初评工作中要征求家居市场管理部门的意见。 3、企业对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初评初检工作,要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授权下进行。
第十六条 评审考核程序:个人申请报名--企业报送材料--资格审查--考核--向合格者发证--介绍自愿参加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建筑装饰设计专业委员会--持证上岗。报名受理单位为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
第十七条 评审、考核须报材料 1、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表 (1式3份) 2、学历证明、培训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1份) 3、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原件、复印件) (1份) 4、设计技术工作总结、论文(原件) (1份) 5、已发表论文、著作(原件、复印件) (2份) 6、获奖证明(原件、复印件) (1份) 7、一项设计作品(设计说明、图纸、效果图、环保预评价计算书)。 8、其它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2份) 所有材料原件审核后退回。
第四章 取得家装设计从业资格合格证书人员的管理
第十八条 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受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委托负责全市家装行业管理工作。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委托家装委员会负责家装设计人员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家装设计人员拟申报比自己现有从业资格等级高一级的从业资格,可由本企业初评同意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设计人员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委员会申请。
第二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家装设计从业资格合格证书者,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有权收缴其证书。
第二十一条 取得家装设计从业资格合格证书的人员,如发生重大的问题,所在单位须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上报,经审查属实,取消资格,收回证书。一年以后视本人表现方能重新申报。
第二十二条 家装设计从业资格评审、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二十三条 家装设计从业资格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受检人经所在单位签注意见,向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提交《家装设计师从业资格年检表》(一式二份)。
年检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两种。
1、能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规范行为准则,能正常完成设计工作,未发生责任过失,未有较大投诉事件和违纪行为定为"合格"。
2、不能正常完成设计工作,发生责任过失,不能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行为准则,发生违纪行为定为"不合格"。未在规定时限内参加年检,按自动取消已获设计师资格处理,一年后视其本人表现重新申请从业资格。年检结论第一次不合格者,降低一个资格等级,连续二次不和格者取消其家装设计师资格,收回证书,上网公示。二年后视其本人表现重新申请从业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建筑装饰协会家装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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