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首页 | 行业动态 | 装修资料 | 装修材料 | 装修下载 | 工程资料 | 法律法规 | 建筑论坛 | 建筑软件 | 工程预算 | 建材价格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装饰装修网 >> 法律法规 >> 部门规章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字体: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第122号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 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4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以独资形式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四、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五、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文章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文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 下一篇文章: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