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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6-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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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1年8月23日建设部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四款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负责动物园的日常管理及动物保护工作。 二、将第六条修改为:需要新建动物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动物资源和技术条件、管理人员配备等,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三、删除第七条。 四、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动物园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园林规划设计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接业务。 五、将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作重大变更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六、删除第二十三条。 七、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动物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动物园规划设计要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未经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动物园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八、删除第二十九条。 九、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七条,修改为:动物园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需要捕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需要申请捕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在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前,须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删除第三十三条。 十二、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一)未取得规划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承担动物园规划设计或施工的; (二)没有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动物园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动物园规划设计方案的; (四)擅自侵占动物园及其规划用地的。 十三、将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未经城市园林行政部门同意,擅自在动物园内摆摊设点的,由城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1994年8月 16日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 2001年9月7日根据《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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