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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明确 8月1日起执行           ★★★★★ 【字体:
二手房转让缴税扣除标准明确 8月1日起执行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文,详细划分了不同类型二手房转让时缴税扣除标准。通知还明确了在凭证不全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有权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征收个税。新规将于2006年8月1日起执行。

《征收个人二手房转让所得税通知》“头条”即明确,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可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通知》指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纳税人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通知》划定了可以扣减的合理税费范围。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是指纳税人在转让住房时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等税金。合理费用是指纳税人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

由于不同类型房屋价格差异较大,房主在购房时的税费负担不一,《通知》将房屋类型分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已购公有住房、城镇拆迁安置住房等五大类,并具体规定了每一类的税费扣除标准。

例如,住房装修费用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的最高扣除限额为房屋原值的10%。

《通知》重申,对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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