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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推行建筑节能有硬举措           ★★★★★ 【字体:
潜江推行建筑节能有硬举措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日前,湖北潜江市颁布《潜江市建筑节能管理实施办法》,制定多项强制措施,以确保“2010年起全市所有新建建筑工程执行建筑节能50%的设计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标率达到20%以上”建筑节能目标的实现。《实施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规划、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取消或规避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降低工程节能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应当修改设计。未进行修改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设计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对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施工单位,责令改正,整改所发生的工程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两年内,累计三项工程未按照符合节能标准要求的设计进行施工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使用或允许使用粘土砖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实际用砖量折算成标准砖数,按每标准砖0.2元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使用袋装水泥的,按现场实际使用袋装水泥量,按每袋(50公斤)袋装水泥0.5元处以责任单位罚款。以上处罚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规定,采用禁止采用的建筑结构、建筑材料、建筑用能设备、产品、技术和工艺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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