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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还没有哪一部法律的制定,受到过如此长时间的关注。
8月23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物权法》(草案)迎来了它的第五次审议。而这距离1994年中国社科院首次倡议起草该法,已经长达12年之久。
比较修改前的草案,此次五审稿最大的变化在于:将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了区分对待,而居住用地使用权在70年限期届满后将自动续期,同时使用权人应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至于续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费支付的标准和办法,则由国务院规定。在《物权法》草案起草小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看来,这样的修改遵循了“国不与民争利”的原则。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朱中一对记者表示,虽然在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了房屋所有人可以在申请并交纳土地补偿金之后,延长土地使用权,但是本次《物权法》草案的五审稿在更大一个范围内保证了房屋所有者的权益,“特别是住房与人的基本生存权密切相关,这无疑体现了一种对民众生存利益的重视”。
土地使用权延期争议
“你可以买房子,但是房子下面的土地并不属于你”。参加了8月23日《物权法》草案分组审议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王英凡指出,这种现象颇具中国特色。按照目前的规定,住宅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但是70年之后土地到期该怎么办?多年来,这个问题不仅牵动着委员们的心,更让住房消费者们感到不安。
而在此前的《物权法》草案4审稿中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外,出让人应当同意”。
“如果采取申请的方式,则最终能否得到批准还不一定。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房屋是最大的财产,这种财产关系的不稳定将不利于社会安定。”王轶进一步指出,申请的做法同时也增加了交易成本,对于房屋所有者非常不利。
于是,关于土地使用权延期的问题,成为本次草案修改的一大重点。最初有专家建议,土地到期后国家可以依法收回,仅需给与房主“相当于砖头瓦块的成本补偿金”即可。这样的回答显然不具说服力。经过讨论,起草小组最终决定,将居住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区分,而前者在70年大限后自动续期,使用权人支付相应的土地费用即可。这一改动,无疑让所有拥有房屋的广大民众松了一口气。
而在延长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上,此前也有过一番争议。有观点认为,应统一延长住房土地使用期为70年,使用期满后采取交纳年费的方式进行续期;也有人认为,应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延长到100年甚至150年,土地使用权期满后,自动延长到土地上的建筑物消失或消亡为止。而最终的决定是,土地使用权延期期限甚至交纳金额的数量,都授权给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规定。
交纳金额不制定统一标准
通过草案的五审稿,多数民众对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将一同“化为乌有”的担心基本消失。土地是国有财产,大多数民众认同这个道理,所以交纳土地使用费也便无可非议。然而问题在于,到底应该交纳多少、如何交纳,成为房屋所有者们最关心的问题。
“目前的居民买房子,多数是没有交纳土地使用金概念的,但在立法中却规定了这一内容”。王英凡表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涉及到多数人利益,应谨慎对待。“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需长远考虑”。
而《物权法》草案五审稿将延期期限以及土地使用续费等敏感问题留给了国务院。列席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对此表示反对,认为这将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与王焕永不同的观点则认为,土地使用费的征收应属细则问题,并不适宜在《物权法》中进行规定。王轶便持这样的观点,他的理由是,目前中国各地的土地利用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并不相同,在土地市场价格上存在着巨大差异,如果由物权法统一规定显然并不现实。“相反,如果授权国务院来具体规定,则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也是目前情况下可行的做法”。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向个人征收土地使用费,采取的均是逐年递减的方式。王轶认为,随着国家财政条件的好转,这样将财富向私人倾斜的分配方式是一个不错选择。
“目前中国内地多数土地属于批租性质,与当年香港面临的情况相似,在土地费征收上可以考虑借鉴香港的做法”。仲量联行中国区董事陈立民指出,1997年香港回归时,所有的房地产都面临着土地使用权终结的问题,而香港政府并没有大幅收取土地使用金,只是象征性地收取了一元钱,然后自动向后延续50年。
据了解,英国的土地在出让给私人时,也会有50年到100年等不同的期限,在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基本上也只是象征性地收取很少的费用。
《物权法》明年3月有望出台?
《物权法》迟迟不能出台,事实上是由于牵动了太多利益团体的神经,有专家甚至形容它“一出现便纷争不止”。作为中国民法草案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物权法》受到如此“礼遇”应该不足为奇。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便与《民法》草案的其他部分一起经历了首次审议。在之后的4年间,《物权法》草案在《民法》草案九个组成部分中被排在立法进程的优先位置,先后又经历了四次审议。在此次第五次审议过程中,与会人士半天分组讨论的发言纪要就多达6万字,讨论范围涉及了国计民生的多个方面,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
然而在关注《物权法》出台的背后,不少人对其发挥的社会功能给予了过高的期望,希望一举解决财产领域内的所有弊端。对此,王轶强调,“不要期待一部《物权法》能够解决所有问题。”
“现在《物权法》草案中确定的某些规则,对仍处于转型期的中国来说,只能起到发现问题、提出问题的功能,至于解决问题的方案,需要广泛的社会讨论,逐渐达成共识,在水到渠成的时候解决”。在王轶看来,能引导解决问题的方向,对今天的《物权法》来说,便已经完成了它的部分历史使命。“而希望《物权法》解决所有问题的做法,只会推延该法的出台时间”。
有专家认为,《物权法》草案经过五审之后,出台条件已基本成熟,预计有望在明年3月举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表决通过。
“《物权法》一旦出台,不仅能够有力保障房屋所有者的权益,对于公共基础设施、停车场问题以及物业管理等方面也必将作出进一步的规范,这对房地产业的科学管理和健康发展无疑具有巨大的积极作用”,朱中一如此说道。 中国楼市记者 何云云 北京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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